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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邯郸好玩的地方(邯郸有啥好玩的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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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2018邯郸好玩的地方,邯郸有啥好玩的景点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邯郸哪些地方不让放烟花爆竹2018邯郸哪些地区禁放烟花爆竹
  2. 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2018修正)
  3.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一、邯郸哪些地方不让放烟花爆竹2018邯郸哪些地区禁放烟花爆竹

1、邯郸是河北省的一个城市,说到禁鞭这个事,几年前刚开始实行的时候是省会城市,现在除了省会城市还有很多地级市县级市也都开始实行了,其实禁鞭是一件对人类好的事,下面小编就来跟大家说一说关于邯郸禁鞭的事情。

2、根据此前邯郸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实施意见》暨《邯郸市烟花爆竹禁限燃专项实施方案》,主城区全年(包括春节)禁放烟花爆竹。

3、“主城区”是指西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东至尚代线(向北顺沿邯临路、开发区经七街、惠泽路、001乡道经贾口村延伸至青兰高速),北至青兰高速,南至南环路〔向西延伸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向东顺沿渚河、支漳河、中华南大街、平安路(含所穿行的左西村、南堡崔村、南堡中村、南堡李村、南堡前村全域)、邯大公路、京广高铁、309国道延伸至尚代线〕所围合的范围。

4、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可处行政拘留处罚。

5、一、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和品种

6、(一)在市主城区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7、(二)在市主城区范围以外,市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时,在预警期间和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8、(三)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电子礼炮、铁炮、拉炮、擦炮、甩炮等非法、超标、非标烟花爆竹。

9、(四)本通告所称“主城区”,是指西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东至尚代线(向北顺沿邯临路、开发区经七街、惠泽路、001乡道经贾口村延伸至青兰高速),北至青兰高速,南至南环路(向西延伸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向东顺沿渚河、支漳河、中华南大街、平安路、邯大公路、京广高铁、309国道延伸至尚代线)所围合的范围。

10、(五)主城区以外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符合大气污染防治和公共安全要求的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主城区以外的县(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允许燃放的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正月十五7时至2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11、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100米范围内;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和输变电设施、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附近;公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商场、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等人员密集场所;楼道、楼顶、阳台、平台和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市、县级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地点。

二、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2018修正)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维护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管理的部门,建设、经营、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2、县(市)、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3、规划、价格、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财政、房产、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

4、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在加强供热基础设施投入的同时,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城市供热。

5、鼓励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污染大、耗能多的分散锅炉供热。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供热建设专项规划,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6、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建设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供热发展的需要,适时建设城市供热热源。

7、城市供热热源建设应当以热电联产为主要方式。热电联产应当坚持适度规模、以热定电、供热为主的原则。

8、城市供热热源建设单位在城市供热热源项目立项时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建设城市供热热源项目时,应当配套建设热源厂区内供热设施。

9、城市供热管网建设与热源项目建设应当同步进行,统筹安排投入使用。第七条在已建成的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不得再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以外,可以采取区域锅炉供热;对现有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限期进行改造或拆除。第八条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供热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10、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室内采暖供热系统应当按照分户控制和计量进行设计;现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分户控制和计量的要求限期进行改造,具体改造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1、隐蔽的供热工程在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条城市供热主干管网建设资金纳入价格管理,具体办法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章供热与用热第十一条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城市供热经营权,并接受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在进入采暖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热源单位按供热规划、行业指标及设计标准生产并提供符合供热要求的热能。第十三条城市供热期自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始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止。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气温状况决定适当提前或推延。第十四条供热期间,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应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2、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低于18℃时,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查找原因,明确责任。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按下列标准减免热费: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按照热用户采暖面积及时间减收热费10%;平均室温在10℃以下的按照热用户采暖面积及时间免收热费。第十五条供热单位的供热运营和服务应当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信守供用热合同。

13、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定室内温度检测点,并定期检测用户室温及设施运行情况,保证用户室温合格率、用户报修处理及时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14、供热单位工作人员测试用户室温和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应出示供热单位有效证件,测试室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三、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8修正)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为乘客提供运送服务,按里程计价或时间计价收取租费的营业性客车。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含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业户(以下统称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和发展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总量调控、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具体负责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2、(一)负责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

3、(二)组织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

4、(三)组织对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批和年度审验;

5、(四)组织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6、(五)监督检查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查处违法行为;

7、(六)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出租汽车的税、费收取,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公安、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城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可以会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联合执法,实行集中查验,为经营者、从业人员提供方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上述有关部门商定联合执法、集中查验的具体办法,共同遵守和执行。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8、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9、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越权处罚;

10、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出租汽车上强制安装有关设施。第九条新增、更新出租汽车的车型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11、车型更新应当有计划进行,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十条本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12、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取得以持有经营权专用号牌为标志。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3、(一)有符合规定车型、数量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数量的资金;

14、(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5、(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16、(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7、(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第十三条出租汽车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8、(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19、(二)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0、(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条件。第十四条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1、(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22、(二)有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驾龄;

23、(三)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方具备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资格。第十六条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当持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证明,到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资格证件。第十七条经营者因故不能正常营运的,可凭有关证明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停业手续,交回有关证件。

24、停业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仍未恢复营运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停业时间从报停之日起计算。

25、停业期间严禁营运。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年度审验。

26、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营运;审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或者超过90日不参加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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